从茅于轼先生的视角谈“剥削”

观点 · 2009-0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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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先生是我最尊敬的长辈学者之一,包括他的人格与学术。 茅老师是这样的一个人:他宽容大度,海纳百川。他对人的尊重,会让你感动,而且不管你的年龄、个性、意识形态,都会被他感动。如果你昨天还斗志昂扬、充满愤怒,...

茅于轼先生是我最尊敬的长辈学者之一,包括他的人格与学术。

茅老师是这样的一个人:他宽容大度,海纳百川。他对人的尊重,会让你感动,而且不管你的年龄、个性、意识形态,都会被他感动。如果你昨天还斗志昂扬、充满愤怒,甚至还在用言语攻击他人,今天你见到茅老师,你会顿时感到自己的无礼、不尊。茅老师说,“不但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而且也给你不爱的人以自由。在某些情况下,也给敌人以自由,可以化敌为友。”他的为人就是如此。

传统观念往往认为,那些偏好现代经济学、接受甚至信奉“经济人”假设的人,自己就是本性自私、唯利是图的人;那些争取自由、倡导权利、甚至信奉个人主义的人,自然是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冷血动物,没有温暖,对人冷酷无情。可是,现实生活中,那些口口声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抵制“经济人”假设的人,却经常是自私自利、不顾他人、不容异己、也不尊重他人的人。恰恰是像茅于轼先生这样信奉市场经济的自由主义者,却是那么心平气和、真诚待人,客观上忘我。这是为什么?

很遗憾,今天的中国差不多还像过去一样,灌输似是而非谬论的人大有市场,讲出真理的人反而成众矢之的。茅老师说,社会上有很多人为富人做事、为穷人说话,很少有人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做事,所以他才提倡“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看到茅老师因此而受到的恶意攻击,真让人痛心。

为什么不可以 “为富人说话”呢?一个良序社会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保护每个人的财产,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只要他们的财富是合法所得。茅老师不富有,到今天还是住着原来单位分的旧房子。他有什么利益本位呢?如果要说关心农民的不公平待遇,茅老师必然排在第一。从山西农村的小额贷款项目到家政培训,这些事他本来不需要去做,但是他却要突破各种行政障碍,历尽艰难地去做。

两年前的冬天,去茅老师家,他说,希望能给中西部的农家送去太阳能热水炉,就是最简单的那种,在房顶上装一太阳能瓦片,到晚上可以有盆温水。他说,不要太多的费用,就能让众多农民避免手长冻疮,如果能做到,那该多好!听他这么说,你能真切感受到他是多么在乎穷苦百姓的处境,在乎他们生活细微的方方面面。那不是在做戏,他用不着做戏。

所以,当我看到一些人攻击茅老、说他是为某些利益集团说话时,我真觉得说这种话的人应该一辈子感到羞辱——而且还不够。

正因为权利平等、自由选择是一个和谐良序社会的基础,所以,不管自己是穷是富,我们都应该像尊重穷人的权利一样去尊重富人的权利。试想一下,如果今天因为张三富有,就要剥夺他的某些权利,明天,会不会因为李四是知识分子而把他打成“臭老九”并剥夺他的人权?后天,会不会因为王五有不同政见而抓进农场做“劳动改造”?再后天,会不会因为谭六穿戴“奇装异服”而被打入冷宫?我们不能再生活在以颜色、财富、身份、观念等定义权利的社会,不能让“黑五类”、“红三类”这样的词汇再出现在中文的世界里。

作为后辈,我能跟茅老师有忘年交,真是我终生的荣幸。自2002年认识茅老师以来,他的著作和教导总是启发我的思考,激发新的火花。

比如,“剥削”在现代中文词汇、特别是政治社会词汇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众多革命、政治运动的动员口号。但是,对一个这么核心的、刺激中国社会经历了几十年动荡的概念,以往的定义却非常模糊。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观显然是一厢情愿,有悖于中国过去三十年市场化改革成就的事实。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相当市场化了,这个概念,或说政治术语,还是没有澄清,这将为未来的中国社会留下后患。

在《经济自由主义背后的不自由》(《新青年·权衡》2006年7月号)一文中,茅于轼先生谈到,“尊重别人的自由是交易的基本准则。只有平等自由的双方达成的交易能够同时给双方带来利益。因为使一方受损的交易不可能同时为双方所同意的。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同意,双方得益,一定有财富的增加。否则一方得益另外一方必将受损。所以交换产生财富。市场经济能够使社会财富蓬勃喷发,原因就在于此。相反,一方受控的交换就会发生剥削。社会财富未必能够增加。靠剥削,一方得益另一方受损,社会财富总量未必增加。剥削不能够使国家富强,创造才能够使国家富强。所以平等自由的交换在经济学里至关重要。少了平等自由,剥削在所难免。”

茅老师对剥削的定义点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一方受控的交换就会发生剥削”,“平等自由的交换”中不存在剥削,基于非自由选择的交易即存在剥削。

这是什么意思呢?一个意思是,基于权力垄断的交易就存在剥削,这包括国有垄断企业。例如,国家电力公司是你唯一能买到电的机构,除了它之外,你没有别的路可走,没有选择,于是,价格和服务完全由电力公司定,剥削的基础就在于此;国有石油公司、电信公司,都如此。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利益方即股东是国家,而国家又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并具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机构,因此,当国有企业去跟民间消费者、民营企业做交易时,双方的地位必然不平等;一方垄断各类权力,而另一方甚至连基本的经济自由都没有,这种基于不平等地位的交易为剥削提供了土壤。这就是为什么国有企业份量多的经济必然是不平等的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也正因为如此,要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就不应该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中。

为了防止剥削,原来的法律规定私人企业的雇工数不能超过8个。即便现在,仍然有人把企业大小和市场地位作为判断是否剥削的依据。但是,按照茅老师的定义,这种对剥削的理解是离谱的。因为,只要一家私人企业不是人们唯一可以选择的就业机构,只要雇员可以在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之间自由地换工作,雇用关系中就不存在抑制自由选择的不平等地位,因而不会出现剥削。至少,是否会出现剥削跟企业的大小和员工数量无关。

按照自由选择的原则来定义剥削后,我们发现,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是中国社会唯一合法、唯一可行的雇主,那当然是一种最极端的垄断状态,就业场上不存在自由选择权、也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机会。那期间,是否存在剥削?如果有,那是什么剥削呢?这些都值得我们去反思。

茅老师给予我们的东西太多太多——启发我们做人的方方面面,也引导我们去独立思考。为茅于轼先生庆贺八十大寿,是所有认识、熟悉茅老师的朋友和同仁的荣幸。作为中国人,应该庆幸有这样一位导师在坚持不懈地为中国之忧而忧,为我们指明那些本该明了、却被某些利益集团不断搅浑的道理。我衷心祝愿茅老师健康长寿!

(作者为耶鲁大学经济金融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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