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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若干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已十分普遍,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投行业务也饱受争议,尤其是前段时间,人们对于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收费问题意见较多,在有关部门开展的银行收费专项检查中,投行业务收费,主要是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收费,成为重点检查项目。

投行业务的边界在哪里?投行业务的重点在哪里?怎样开展投行业务?将这些问题研究清楚,对于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

投行业务的边界在哪里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边界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一国的金融结构、金融制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化,从目前看,还在被不断地拓宽。这一点已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历史所证明。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最初是不被允许的。21世纪初,分业经营的政策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松动,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投行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其后,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为企业发债融资、做企业重组的财务顾问、为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也纳入投行业务的范围。目前,除股票保荐上市,商业银行几乎可以从事其他所有投资银行业务。今后商业银行的投行范围能否进一步扩大,目前尚难断定,但一定会与时俱进。因此,现在可以给它划一个边界,但不应该把这个边界固化,其基本原因有二:

一是投资银行业务本身在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是从投资银行引进的,随着投资银行本身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引入的投行业务种类也可能增加。

二是关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外部政策在不断变化。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分业经营政策有所松动,允许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行业务逐步增加。只要这个大的趋势保持不变,商业银行能够开展的投行业务就不可能只停留在原有的范围。如果我们将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边界固化,就可能使商业银行失去良好的发展机遇。

不固化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边界,当然并不意味着投行业务发展到什么程度,商业银行就必须把投行业务的边界扩大到什么程度,也不是说商业银行应该开展所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做投行业务?通过投行业务取得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是目的之一,但不是唯一目的,商业银行来开展投行业务还有其他目的。

一是维护重要的客户关系。有的客户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客户,他们或是商业银行的存款或贷款大户,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多的利息收入;或是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保理业务大户,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中间业务收入。把这些重要客户维护好,对商业银行至关重要。而投行业务是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工具。为这些客户的融资、投资担当财务顾问,做这些客户债券发行的承销商,帮助客户进行企业重组,替客户理财等投行业务,虽然直接收入未必非常可观,但将核心客户维护好,则能为商业银行带来其他巨大收益。

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都是服务性业务,做好投行业务,对商业银行是加分的。

综上所述,如果仅从投行业务直接收入的角度去考虑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边界,就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商业银行是否开展某类投行业务,不仅需要对投行业务本身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还要考虑投行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的综合效益。

 

咨询业务如何收取费用

2012年年初,商业银行收费问题受到社会关注,其中批评之声颇多。作为中间业务,投行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的收费业务,其中,因为证券公司等机构也在开展企业发债承销、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这些业务的收费已经形成一定的行业标准,社会上对这类业务的收费反响并不强烈。

但投行业务中的咨询类业务,包括财务顾问、一般性咨询等业务,因与贷款业务联系较为密切,受到的批评较多,也较严厉。上半年,监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还专门组织了检查,一度风声鹤唳,商业银行的咨询业务大幅萎缩,相关收费也基本停止。

怎样看待咨询业务的收费已成为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要客观正确地看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商业银行所做的咨询业务是否名副其实。

在一段时间内,有的商业银行确实存在“息转费”的问题,即将本来应该收取的部分贷款利息以咨询费的名义加以收取。这样做,动因有二:

一是商业银行为躲避高息放贷之嫌,而将一部分利息转为咨询费。2011年宏观调控资金收紧,贷款利率相应提高。但是一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不愿头顶“高利贷”的帽子,便出此拙招。

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方式存在偏差,不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订发展中间业务的计划,而是用高指标、严奖惩的办法考核经营单位,致使一些营业网点的经营人员任意调整收费科目,减少利息收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咨询业务容易编排的特点,使其成为息转费的最佳对象。

有人认为,利息转为咨询费,客户总支出未增加,银行并未多收客户的钱,不应算乱收费。这种认识显然不对。收息收费在会计科目上有严格规定,擅自改变本身就是违规。未向客户提供咨询就收费,当然是一种乱收费。

其次,看咨询收费的标准是否合理。

收费标准过高过低都不对。而从目前情况看,要注意防止矫枉过正,片面强调减轻客户负担,一味叫银行让利。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要付出成本,收费是补偿成本所必需的。同时,银行在咨询业务上的投入也需要获得与其他业务同样的收益,如果片面叫银行让利甚至提供免费服务,这不符合市场原则,也难以让这一业务持续进行。

判断咨询业务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要看银行开展这项业务所花费的成本,还要看这项业务为客户带来的收益,这是决定银行在这项业务中取得利润的重要依据。如果某类业务已有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合理的收费标准就是两者之和。每家银行的收费标准允许略有差异,但应事先公之于众,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约定。

总之,商业银行的咨询业务必须货真价实,收费应当物有所值。挂咨询业务之名无咨询服务之实的收费是乱收费;咨询业务名至实归,为客户带来实际收益,收费天经地义。为使客户付费心甘情愿,商业银行应当公开此类业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既可约束自己的收费行为,也防止外界在似是而非的情况下对银行的收费进行不公正的指责。

 

投行业务

能否与银行贷款相联系

由于出现过某些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加收财务顾问费的不当做法,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不应与其贷款业务相联系。对此,我们应作一些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与其贷款业务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

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包括为客户重组活动提供财务顾问,如果重组方案确定下来,可能会涉及客户向银行申请重组所需贷款,咨询业务和银行贷款的这种联系并无不可。再如,银行向客户融资提出咨询意见时,银行贷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最常见的融资方式肯定涵盖在融资建议中,如果客户选择了银行贷款,那么咨询就和贷款发生了联系,这种联系也无可非议。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投行业务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所以,不能将商业银行开展与贷款有关的投行业务,都认为是营销贷款的方式,或者是利用贷款的有利条件向客户收取附加费用。

其次,商业银行是客户融资的重要渠道,开展与贷款相关的投行业务,是发挥既有优势、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具体表现。

商业银行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并非只有贷款一种方式,还可直接帮其发债,向证券机构推荐其发行股票,或帮助其运用信托、租赁等方式融资。客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融资的项目,可通过向客户介绍、推荐,乃至操作其他方式融资。即便是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也存在着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问题,商业银行把这种比较的结果告诉客户,可以使客户有较多的选择,这就是财务顾问要做的工作。这种咨询服务对客户和商业银行都有好处,是应当、也值得提供的。

 

如何控制投行业务的风险

投行业务不需要动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也不需要占用或很少占用商业银行的资本,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行业务不需要防控风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至少需要防控以下风险:

一是被动投资低收益债券的风险。这一类风险在商业银行担任客户债券发行承销商时特别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为客户承销债券发行时,一般都会承诺包销一定数量的债券,这是成为承销商、特别是主承销商的重要条件。如果债券信用等级较低,或发行利率较低,导致认购量偏小,无法将债券全部销售出去,则商业银行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行业务中,有些业务虽然自身不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但如果未能为客户带来预期收益,甚至给客户带来损失,一定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前一阶段有商业银行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为客户购买海外资产,结果出现亏损,导致客户对银行产生埋怨情绪。再如,一些银行做企业的债券承销商,最后未能成功发行,或推迟了发行时间,或发行成本超出企业预期,也会引起企业不满。这些都是银行在做投行业务时可能遇到的声誉风险。

三是垫付资金的风险。商业银行为客户进行资产管理,投资金融工具,从法律上应由客户自担风险。但商业银行有时为维护与重要客户的关系,或为防止出现声誉风险,在客户出现损失时,会动用自己的资金去弥补损失,或为客户垫付资金。出现这种情况,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对客户而言,虽然未造成损失,但也未得到收益,所以也未必会感谢银行。

要防控投行业务的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审慎地开展投行业务。

首先,要克服“投行业务无风险”的观念误区。要搞清楚哪些投行业务可以做、应该做,哪些投行业务只适合对部分客户做,或只适合在特定时间做,哪些业务不适合做,选好合适的业务,避免盲目从事。对于自己不熟悉、没把握的投行业务,可以先放一放,或先小范围内试一下再推出,例如QDII业务。

其次,商业银行要在合同中明确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业务内容、收费标准、损失处理等,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合法权益。要改变只相信“君子协定”,不注重法律手续的习惯,既按合同要求提供投行服务,保留好相关凭据,也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对涉及客户损益的投行业务,要明确双方责任,做好损失处理预案,避免发生为客户垫付资金的现象。

最后,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形势的分析,正确把握市场走势,小心谨慎地做出可能涉及本行资金使用的承诺。一些投行业务和银行的资金使用存在密切关系,如企业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涉及重组贷款的发放,企业发债承销业务涉及对企业债券的承购包销,在做出此类业务承诺时,银行务必小心谨慎,综合考虑利弊得失再作定夺,切不可为做成投行业务而轻易承诺。

(编辑: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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